來源: 新華網 發布時間: 2022-05-19 作者: 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 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容來自中國法治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采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五條 國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列入社區矯正機構本級政府預算。
第七條 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八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培訓和職業保障,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并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矯正方案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
根據需要,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組成。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
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三)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前款規定的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期限屆滿后,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準,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后,應當區別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被依法決定拘留、強制隔離戒毒、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機構。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并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
社區矯正對象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機關申訴、控告和檢舉。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控告人和檢舉人。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扶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教育幫扶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應當根據其個體特征、日常表現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引導志愿者和社區群眾,利用社區資源,采取多種形式,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必要的教育幫扶。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通過項目委托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上述幫扶活動。國家鼓勵有經驗和資源的社會組織跨地區開展幫扶交流和示范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招用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
對于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并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
對于有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七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辯及其委托的律師的意見。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執行以前被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銷緩刑、假釋的,對被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或者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
第五十條 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
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督促、教育其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信息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意愿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
國家鼓勵其他未成年人相關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有歧視行為的,應當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年滿十八周歲的,繼續按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具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體罰、虐待社區矯正對象,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五)對依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工作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沒有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9/12/id/150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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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依法規范和引導我國資本健康發展 發揮資本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
發布時間:2022-04-30 17:56 星期六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9日下午就依法規范和引導我國資本健康發展進行第三十八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資本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和引導資本發展,既是一個重大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政治問題,既是一個重大實踐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關系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關系改革開放基本國策,關系高質量發展和共同富裕,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深化對新的時代條件下我國各類資本及其作用的認識,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發揮其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教授劉元春就這個問題進行講解,提出了工作建議。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認真聽取了講解,并進行了討論。
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強調,在黨的百年奮斗歷程中,我們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從我國國情和不同時期主要任務出發,不斷深化對資本的認識,不斷探索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們破除所有制問題上的傳統觀念束縛,認為資本作為重要生產要素,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工具,是發展經濟的方式和手段,社會主義國家也可以利用各類資本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提出并堅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習近平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并把“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作為黨和國家一項大政方針進一步確定下來。我們全面深化改革,強調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各類資本發展營造更加有利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我們強化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有效防范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我們著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克服經濟脫實向虛的傾向,重點解決不良資產風險、泡沫風險等。我們持續擴大對外開放,著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我們對資本性質的理解逐步深化,對資本作用的認識更趨全面,對資本規律的把握更加深入,對資本運行的治理能力不斷提高。
習近平強調,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資本同土地、勞動力、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共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發展作出了貢獻,各類資本的積極作用必須充分肯定。現階段,我國存在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民營資本、外國資本、混合資本等各種形態資本,并呈現出規模顯著增加、主體更加多元、運行速度加快、國際資本大量進入等明顯特征。
習近平指出,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疏堵結合、分類施策,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國內和國際,注重激發包括非公有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活力,發揮其促進科技進步、繁榮市場經濟、便利人民生活、參與國際競爭的積極作用,使之始終服從和服務于人民和國家利益,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習近平強調,要加強新的時代條件下資本理論研究。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如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這是新時代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必須研究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要深入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對待和處理資本的正反兩方面經驗,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理論研究,用科學理論指導實踐,促進各類資本良性發展、共同發展,發揮其發展生產力、創造社會財富、增進人民福祉的作用。
習近平指出,要歷史地、發展地、辯證地認識和把握我國社會存在的各類資本及其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本是帶動各類生產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紐帶,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要發揮資本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必須認識到,資本具有逐利本性,如不加以規范和約束,就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危害。我們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正確處理不同形態資本之間的關系,在性質上要區分,在定位上要明確,規范和引導各類資本健康發展。
習近平強調,要正確處理資本和利益分配問題。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們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在社會分配中體現人民至上。要注重經濟發展的普惠性和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既注重保障資本參與社會分配獲得增殖和發展,更注重維護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堅定不移走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
習近平指出,要深化資本市場改革。要繼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功能,為各類資本發展釋放出更大空間。要健全產權保護制度,深入推進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消除各種市場壁壘,使各類資本機會平等、公平進入、有序競爭。要完善開放型經濟體制,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投資便利化,以優質市場環境吸引更多國際資本在我國投資興業。要支持和鼓勵我國資本和企業走向世界。
習近平強調,要規范和引導資本發展。要設立“紅綠燈”,健全資本發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邏輯清晰、制度完備的規則體系。要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導向,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要嚴把資本市場入口關,完善市場準入制度,提升市場準入清單的科學性和精準性。要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要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執法,依法打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誠信文化,教育引導資本主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信用信義、重社會責任,走人間正道。
習近平指出,要全面提升資本治理效能。要總結經驗、把握規律、探索創新,增強資本治理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健全事前引導、事中防范、事后監管相銜接的全鏈條資本治理體系。要深化監管體制機制改革,堅持依法監管、公正監管、源頭監管、精準監管、科學監管,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彌補監管短板,提高資本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要加強屬地監管,地方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確保監管到位。要完善行業治理和綜合治理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行業監管和金融監管、外資監管、競爭監管、安全監管等綜合監管的協調聯動。要精準把握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對象,增強治理的預見性和敏捷度,發現風險早處置、早化解。
習近平強調,要加強資本領域反腐敗,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打擊以權力為依托的資本逐利行為,著力查處資本無序擴張、平臺壟斷等背后的腐敗行為。
習近平指出,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是黨領導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黨組)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提升資本治理本領,加強政策宣傳和預期引導,堅決防范發生系統性風險。
為民族復興偉業筑牢堅實法治根基
發布時間:2022-05-12 14:07 星期四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趙慶寺
《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用“十個明確”系統概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其中之一為“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明了方向,將引領法治中國建設闊步前進。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著眼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持續推進。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揭示法治對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大意義,科學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規律,為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思想指針,為民族復興偉業筑牢堅實法治根基。
全面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必然選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長治久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法治興則民族興,法治強則國家強。這是人類發展史、我國數千年文明史的昭示。2014年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國,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全會宣示了黨領導人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決心,要求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此基礎上,全會闡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體內涵,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不僅如此,全會還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框架和總體布局,即: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審時度勢,從戰略布局的高度科學審視法治建設,系統思考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形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21年年初,黨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制定了邁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使法治中國的宏偉藍圖更加清晰,也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擘畫了法治愿景。
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當今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如何在大變局中經受考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全面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制度之治、規則之治,也是理性之治。全面依法治國將國家治理的方方面面納入法治的軌道,要求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有助于確保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最大限度地凝聚社會共識,使國家治理始終處于法治的規范、引領和保障之中,確保國家治理的科學性。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需要以法治之力確保國家安定、政府清廉、政治高效,需要借助法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使其更好地為人民服務,需要借助法治之力守護和諧安寧、保障人民權益。全面依法治國通過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的法律落實到國家治理的全方位、全過程,有助于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使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人民安居樂業有了更多法治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全面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必然選擇,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只有建立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之上,才能夠真正得到實現。為此,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這意味著全面依法治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一工程的推進必須要精準謀劃、科學布局。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需要更加重視法治、厲行法治,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不斷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
來源:
新華網 作者:
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
發布時間:
2022-05-19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 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容來自中國法治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采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五條 國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列入社區矯正機構本級政府預算。
第七條 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八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培訓和職業保障,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并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矯正方案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
根據需要,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組成。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
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三)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前款規定的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期限屆滿后,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準,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后,應當區別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被依法決定拘留、強制隔離戒毒、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機構。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并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
社區矯正對象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機關申訴、控告和檢舉。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控告人和檢舉人。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扶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教育幫扶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應當根據其個體特征、日常表現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引導志愿者和社區群眾,利用社區資源,采取多種形式,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必要的教育幫扶。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通過項目委托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上述幫扶活動。國家鼓勵有經驗和資源的社會組織跨地區開展幫扶交流和示范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招用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
對于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并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
對于有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七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辯及其委托的律師的意見。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執行以前被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銷緩刑、假釋的,對被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或者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
第五十條 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
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督促、教育其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信息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意愿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
國家鼓勵其他未成年人相關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有歧視行為的,應當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年滿十八周歲的,繼續按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具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體罰、虐待社區矯正對象,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五)對依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工作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沒有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9/12/id/150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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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依法規范和引導我國資本健康發展 發揮資本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
發布時間:2022-04-30 17:56 星期六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9日下午就依法規范和引導我國資本健康發展進行第三十八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資本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和引導資本發展,既是一個重大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政治問題,既是一個重大實踐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關系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關系改革開放基本國策,關系高質量發展和共同富裕,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深化對新的時代條件下我國各類資本及其作用的認識,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發揮其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教授劉元春就這個問題進行講解,提出了工作建議。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認真聽取了講解,并進行了討論。
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強調,在黨的百年奮斗歷程中,我們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從我國國情和不同時期主要任務出發,不斷深化對資本的認識,不斷探索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們破除所有制問題上的傳統觀念束縛,認為資本作為重要生產要素,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工具,是發展經濟的方式和手段,社會主義國家也可以利用各類資本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提出并堅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習近平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并把“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作為黨和國家一項大政方針進一步確定下來。我們全面深化改革,強調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各類資本發展營造更加有利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我們強化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有效防范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我們著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克服經濟脫實向虛的傾向,重點解決不良資產風險、泡沫風險等。我們持續擴大對外開放,著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我們對資本性質的理解逐步深化,對資本作用的認識更趨全面,對資本規律的把握更加深入,對資本運行的治理能力不斷提高。
習近平強調,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資本同土地、勞動力、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共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發展作出了貢獻,各類資本的積極作用必須充分肯定。現階段,我國存在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民營資本、外國資本、混合資本等各種形態資本,并呈現出規模顯著增加、主體更加多元、運行速度加快、國際資本大量進入等明顯特征。
習近平指出,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疏堵結合、分類施策,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國內和國際,注重激發包括非公有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活力,發揮其促進科技進步、繁榮市場經濟、便利人民生活、參與國際競爭的積極作用,使之始終服從和服務于人民和國家利益,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習近平強調,要加強新的時代條件下資本理論研究。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如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這是新時代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必須研究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要深入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對待和處理資本的正反兩方面經驗,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理論研究,用科學理論指導實踐,促進各類資本良性發展、共同發展,發揮其發展生產力、創造社會財富、增進人民福祉的作用。
習近平指出,要歷史地、發展地、辯證地認識和把握我國社會存在的各類資本及其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本是帶動各類生產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紐帶,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要發揮資本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必須認識到,資本具有逐利本性,如不加以規范和約束,就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危害。我們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正確處理不同形態資本之間的關系,在性質上要區分,在定位上要明確,規范和引導各類資本健康發展。
習近平強調,要正確處理資本和利益分配問題。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們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在社會分配中體現人民至上。要注重經濟發展的普惠性和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既注重保障資本參與社會分配獲得增殖和發展,更注重維護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堅定不移走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
習近平指出,要深化資本市場改革。要繼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功能,為各類資本發展釋放出更大空間。要健全產權保護制度,深入推進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消除各種市場壁壘,使各類資本機會平等、公平進入、有序競爭。要完善開放型經濟體制,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投資便利化,以優質市場環境吸引更多國際資本在我國投資興業。要支持和鼓勵我國資本和企業走向世界。
習近平強調,要規范和引導資本發展。要設立“紅綠燈”,健全資本發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邏輯清晰、制度完備的規則體系。要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導向,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要嚴把資本市場入口關,完善市場準入制度,提升市場準入清單的科學性和精準性。要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要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執法,依法打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誠信文化,教育引導資本主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信用信義、重社會責任,走人間正道。
習近平指出,要全面提升資本治理效能。要總結經驗、把握規律、探索創新,增強資本治理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健全事前引導、事中防范、事后監管相銜接的全鏈條資本治理體系。要深化監管體制機制改革,堅持依法監管、公正監管、源頭監管、精準監管、科學監管,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彌補監管短板,提高資本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要加強屬地監管,地方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確保監管到位。要完善行業治理和綜合治理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行業監管和金融監管、外資監管、競爭監管、安全監管等綜合監管的協調聯動。要精準把握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對象,增強治理的預見性和敏捷度,發現風險早處置、早化解。
習近平強調,要加強資本領域反腐敗,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打擊以權力為依托的資本逐利行為,著力查處資本無序擴張、平臺壟斷等背后的腐敗行為。
習近平指出,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是黨領導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黨組)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提升資本治理本領,加強政策宣傳和預期引導,堅決防范發生系統性風險。
為民族復興偉業筑牢堅實法治根基
發布時間:2022-05-12 14:07 星期四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趙慶寺
《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用“十個明確”系統概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其中之一為“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明了方向,將引領法治中國建設闊步前進。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著眼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持續推進。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揭示法治對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大意義,科學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規律,為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思想指針,為民族復興偉業筑牢堅實法治根基。
全面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必然選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長治久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法治興則民族興,法治強則國家強。這是人類發展史、我國數千年文明史的昭示。2014年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國,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全會宣示了黨領導人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決心,要求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此基礎上,全會闡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體內涵,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不僅如此,全會還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框架和總體布局,即: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審時度勢,從戰略布局的高度科學審視法治建設,系統思考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形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21年年初,黨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制定了邁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使法治中國的宏偉藍圖更加清晰,也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擘畫了法治愿景。
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當今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如何在大變局中經受考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全面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制度之治、規則之治,也是理性之治。全面依法治國將國家治理的方方面面納入法治的軌道,要求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有助于確保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最大限度地凝聚社會共識,使國家治理始終處于法治的規范、引領和保障之中,確保國家治理的科學性。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需要以法治之力確保國家安定、政府清廉、政治高效,需要借助法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使其更好地為人民服務,需要借助法治之力守護和諧安寧、保障人民權益。全面依法治國通過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的法律落實到國家治理的全方位、全過程,有助于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使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人民安居樂業有了更多法治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全面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必然選擇,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只有建立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之上,才能夠真正得到實現。為此,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這意味著全面依法治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一工程的推進必須要精準謀劃、科學布局。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需要更加重視法治、厲行法治,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不斷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